10月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我省将于2011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在全省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制度。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流动人口逐年快速增长。截至目前,青海流动人口已有64余万,是全省人口总量的十分之一还多。流动人口为青海发展注入强大活力的同时,也对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构成严峻挑战。《办法》突出服务为先、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
《办法》规定,居住证全省通用,流动人口在青海省内流动,不用再办理暂住证,只要持居住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事处、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登记即可;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青海按规定享有子女就学、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7大类公共服务。
为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和隐私,《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否则将受到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规定,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此外,《办法》有关规定将过去强调的流动人口单方登记义务转变为流动人口、出租屋主和用人单位三方登记义务,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管理效率。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后,只需按时更新居住地址和有效期限,只要妥善保管,不损坏、不丢失,可以长期使用,不用更换新证。(作者: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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