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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起西宁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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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公立医疗点看病就医成本将大大降低 ●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实行统一价格、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非目录药品能退则退,不能清退的按实际进价销售至今年9月1日

  青海新闻网讯 7月30日起,西宁市将在全市所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这意味着,今后市民生了小病到就近的公立医疗点看病就医成本会大大降低。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惠及民生的社会工程。7月22日,西宁市被列为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试点地区后,西宁市政府立即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委员会,并召开工作会,全面安排部署试点工作。今后,西宁市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确保临床用药不断档、不缺货。

  那么,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老百姓看病所需的药品究竟包括哪些?就近的公立医疗点能否更好地治疗常见病?对此,西宁市政府副市长王绚介绍,之所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就是为了让老百姓真正看得起病,并非大病小病都需要进大医院才能治好。市内试点单位都将合理规范配备基本药物,并根据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年版)《青海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选择配备药品。同时,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将对目前使用的药品开展盘存清理,对非目录药品能够清退的作退货处理,不能清退的按实际进价销售至2010年9月1日。

  同时,西宁市所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将全部配备基本药物,不再使用非基本药物。确因临床需求须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由各区、县政府申报市政府,由西宁市政府统一上报省政府批准,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方可配备使用。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金额不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并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西宁市各级医疗机构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

  对症下药,疗效才能更好。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后,西宁市各级医疗组织将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和推广工作,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对试点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乡村医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培训率要达到85%以上,做到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并建立基本药物的监测和评价体系。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和补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本药物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监测评价工作。

  7月25日前,西宁市各区县政府将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并完成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测算、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各项准备工作。 (作者: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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