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下午,省纪委、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6名违纪违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何再贵等24名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被开除党籍、公职。
通报中说,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9月,省纪委、省检察院联合对发生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受贿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过一年多艰苦细致的工作,查证核实了行贿及受贿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此案共涉及26人,其中行贿犯罪人员2人,受贿违纪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24人。这些人员中,厅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10人,科级干部9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对19名违纪人员给予了纪律处分;有关单位对5名违规人员进行了组织处理;法院依据检察机关的公诉,对6名构成受贿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判决。
经查,2000年至2008年,青海方成建筑公司经理刘宝成等人在西宁、海南州等地,为在承揽建筑工程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谋求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在建设单位招标前后、施工期间以及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时,分别向我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24名工作人员行贿,行贿金额达240余万元人民币,借此揽得14家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中,青海金座集团董事长洪金界揽得省公安厅一栋高层住宅项目。收受贿赂的人员中,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工程建设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中层干部和参与施工协调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有的利用职务影响,为刘宝成等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个别领导干部的配偶甚至乘机收受他人财物;有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在工程招投标中搞暗箱操作,违规帮助刘宝成、洪金界等人中标;有的在组织施工、协调工程建设中违反规定为刘宝成等人结算工程款等事宜提供便利,帮忙出力。在金钱的腐蚀下,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这起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受贿的典型案件中,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是主要涉案人之一,身为国家要害机关的主要领导,在一己私利的诱惑下,何再贵背离党性原则和组织纪律,与承建企业搞权钱交易,破坏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玷污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何再贵案件在整个行贿受贿案中极具代表性,其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多,是典型的工程建设贿赂案件。
涉案的5名厅级干部中,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经省纪委研究报请省委批准,决定开除何再贵党籍,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除其公职;省科协原副主席杨琦因受贿5万元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省政协学习和文史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李军因受贿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青海师范大学2名校级领导因收受刘宝成财物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深刻检查处理。
涉案的10名处级干部中,有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有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案的9名科级干部中,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有2人在法院审理当中;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方成公司经理刘宝成、副经理史振宁,检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察,已起诉到人民法院。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当中。
四大违纪违法问题 “拉倒”何再贵
通报指出,在这起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受贿案中,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就是主要涉案人之一,身为国家要害机关的主要领导,在一己私利的诱惑下,背离党性原则和组织纪律,与承建企业搞权钱交易,破坏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玷污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四大违纪违法问题最终“位倒”何再贵。
违纪违法问题一索贿受贿80万元
2006年初,省公安厅在文化街修建高层住宅楼之前,青海金座集团董事长洪金界到何再贵办公室,提出想以挂靠的江苏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名义承建此工程,请何再贵给予关照。何再贵表示同意让其投标,并将其引荐给负责工程招投标的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张跃杰具体商谈投标事宜。2006年4月,省公安厅文化街高层住宅楼工程开标,张跃杰等人根据何再贵的倾向性意见,暗箱操作,评标中有意给洪金界挂靠的江苏一建打出高分,使洪金界在省公安厅文化街20号高层住宅楼工程投标中中标。工程开工后,何再贵向洪金界提出借80万元在湖北老家买房,洪金界按何再贵提供的账号汇入80万元。随后何再贵爱人王某用其中的62万元购买了一套面积为282.64平方米的复式住房。2007年2月,何再贵又将洪金界叫到办公室,提出再借80万元买房,并承诺等第一次买的房子卖掉和孩子生意周转开后一并偿还。洪金界向何再贵提供的账号再次打入80万元。何再贵拿到80万元后,没有买房,也没有还钱,而是由其爱人王某将其中30万元借给了他人,剩余的50万元分别存入本人及其三儿子的银行个人账户。根据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何再贵第二笔80万元借款,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要他人钱款的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违纪违法问题二爱人王某收受40万元
2005年8月,方成建筑公司经理刘宝成与青海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汪宝华(原系何再贵亲家),为了能够共同承揽省公安厅文化街高层住宅楼工程,先后多次约请何再贵及其爱人王某一起吃饭、打牌。期间,刘宝成向何再贵提出准备投公安厅高层住宅楼工程的标,请何再贵帮忙。汪宝华也通过何再贵的爱人王某让其帮忙,并表示如果取得工程,好好感谢。随后汪宝华就方成建筑公司参与工程投标事宜又专门找到何再贵,何再贵表示同意其参加投标。事后,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张跃杰等人根据何再贵的倾向性意见,暗箱操作,在评标中有意给刘宝成挂靠的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出高分,使刘宝成在省公安厅文化街19号高层住宅楼工程投标中中标。随后刘宝成将60万元人民币以材料款名义转账给汪宝华,委托转送给何再贵及其爱人。汪宝华将其中的40万元转入何再贵爱人王某个人银行卡,其余20万元据为己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何再贵爱人王某收受刘宝成40万元的问题,属何再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财物的行为。
违纪违法问题三331万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何再贵及其爱人王某拥有的存款及资产中,有331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何再贵及其爱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违纪违法问题四工作失职下属违纪违法
何再贵任职期间,省公安厅高层住宅楼工程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问题。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让不具备高层建筑资质的方成建筑公司和青海金座集团通过挂靠参加投标;暗箱操作,让挂靠的施工企业方成建筑公司、青海金座集团顺利中标;以续标形式从工程总承包中剥离部分项目进行分包,规避招标;大额设备采购项目和旧办公楼装修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等。同时,干部管理工作失察失职,该厅高层住宅楼工程建设中,有2名处级和1名科级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何再贵作为省公安厅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工程建设和干部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
何再贵案件在整个行贿受贿案中极具代表性,其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多,是典型的工程建设贿赂案件。
一众干部落马留下惨痛教训
通报指出,纵观何再贵等人违纪违法案件,既反映出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预防腐败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严等问题。同时也表明,在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党性修养,淡忘了组织原则,在工作和生活中缺乏严格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要求,不自觉执行制度规定,最终丧失了廉洁从政的立场。尤其是何再贵案件留下严重的警示和深刻的教训。
一是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违规操作是滋生腐败的主要土壤。省公安厅让不具备高层建筑资质的方成建筑公司、青海金座集团通过挂靠入围投标,搞暗箱操作让他们中标,分解工程规避招标,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工程建设的法规制度,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秩序,最终导致腐败滋生,干部倒下。
二是领导干部坚决不能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滥用权力必然导致为政不廉。何再贵作为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与施工企业老板洪金界、刘宝成打交道,而其部下根据其意愿违规评标,严重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重破坏了单位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从而引发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三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得起金钱诱惑,贪图利益往往会误入歧途。何再贵作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职务、物质利益和工资待遇已经相当不错,应该珍惜和善待得到的一切,应当多为党和人民勤奋工作。但在利益面前,何再贵丧失了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为了一己私利,放弃党性原则,最终败倒在金钱面前。
四是领导干部必须管好配偶子女、带好家风,治家不廉必然引发家庭悲剧。何再贵案件中,其妻子充当了很不光彩的角色,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他人财物。作为丈夫和妻子,本应该共同营造美满、平安的家庭,祈福避祸。而何再贵和他的妻子却因为家庭观、亲情观的错位,走向了反面,惟利是图、贪财败家。
五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把交友和过年过节关,缺乏自律必然走向腐败。何再贵许多家庭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社会交往和逢年过节当中,没有严格以廉洁自律规定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对别有用心的人的拉拢腐蚀丧失了警惕和自律,一次次收受他人的礼品礼金,最终由量变到质变,在逐渐麻木当中走向贪婪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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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再贵简历:1952年2月生,湖北红安人,1971年3月参加工作,青海省委党校研究生部社会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一级警监。曾任河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原青海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08年11月,被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公安厅厅长职务,2009年6月30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逮捕。2010年2月,因受贿索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