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西宁12月10日电(记者吕雪莉)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实施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西部农村面貌发生了极大变化,老百姓得到了更多实惠。然而,一部分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支农惠农资金,形成“小村官,大腐败”,侵害群众利益,引发民愤导致上访不断,影响到农村的稳定与发
展。青海省检察机关探索了“驻村检察官”制度,向一些重点村选派优秀检察官挂职村委会法制副主任,前移工作关口,驻村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等工作,既破解农村“小村官、大腐败”问题,专家评价,这是司法服务新农村的一个好做法。
“村官”职务犯罪高发且多为窝案
今年6月,位于青海省东部农业区的湟源县检察院查办了一起村干部窝案,该县池汉村村支书、村主任、副主任、村会计四名“村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冒领、虚列开支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款项、退耕还林补助款等,仅村支书一人共同和单独作案7起贪污6.4万余元。村民怨声载道,多次举报并集体上访,甚至冲击县人代会现场,并要求上省里上访。近日,四人均获有罪判决。
青海省由于地理、气候以及历史等多方原因,经济社会长期欠发达,经济总量小。相比其他省份,职务犯罪数量少、涉案金额小,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趋势是:乡村干部职务犯罪近年来呈高发态势。
有关统计材料显示,近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34件161人,涉案总金额1701万余元。“村官”职务犯罪犯罪数量上升,大案及涉案金额增大。2004年到2008年立案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19件24人、21件21人、28件30人、31件37人、35件49人;涉案金额从246万元增长到511万余元。
从涉案人员构成看,以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居多,且共同犯罪案件占较大比例:2004年来,查处的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占立查乡村干部职务犯罪人数的28%;从犯罪类型、犯罪形式等看,以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突出,占95.65%;针对土地征用补偿款、退耕还林款、扶贫补助款、水电站坝区维护款等的犯罪占“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近8成。其中针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犯罪尤为突出。
“村官”职务犯罪高发原因复杂
从所查办案件分析,乡村干部职务犯罪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个别地方对村干部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
一些部门认为“村官”腐败程度较小,危害不大,所以可以放一放,缓一缓,部分村干部也认为“村官”不是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管不到,因此存在着“专权”、“专治”的思想。
二是有些地方村级组织涣散,管理缺乏民主和监督。
一些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因此,应该让群众知道的却搞暗箱操作;有些村干部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欺上瞒下,为自己谋取私利供方便,用人、用钱、做事,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村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权利得不到发挥,“村民自治”成了一纸空文;有的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既管钱又用钱,财务人员无法行使职权,加之外部监督机制的滞后,使村干部有了可乘之机。
三是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
涉案人员大多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加之距市(县)较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缺乏政治信念,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较差。
四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收支无制约。
发案的村组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的问题。有的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自批自支。上述池汉村的贪污窝案中,村干部“坐支”完大量现金后拿票据到经管站作帐,从而导致贪污案件的发生。
五是土地征用政策不完善,导致涉土案件多发。
近年来,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价格的不确定给“村官”挪用或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留下了种种的借口与漏洞,有些土地征用部门则直接委托村委会人员代为征用土地,村干部乘机虚报和重复征地。
六是专项资金监管不到位,使村干部有了可乘之机。
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农(牧)区有各种专项资金。由于信息不对称,大多数农牧民并不了解党的惠农政策,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不了解、不清楚,同时由于资金下拨渠道多,管理不集中,发放渠道不透明,再加之专项资金缺乏专门的监管机制,多种原因使一些“村官”向惠农资金“下手”,并且“手到擒来”。
破解“村官腐败”新思路
湟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林说,“村官”职务犯罪高发已是多年的情况,一直苦于没有好的办法预防。“驻村检察官”的初衷是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将检察院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同时为广大的农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惠农政策宣讲等服务。
马林说,这个做法经过了3年多的调研、探索和酝酿,今年初报请县组织和纪检部门同意,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各乡镇党委实施。为实施好这一制度,县检察院会同组织、纪检部门,制订了《驻村检察官工作章程》,选取了问题高发村、易发村以及109国道、青藏铁路沿线等重点地段的15个重点村,由院里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挂任各村委会副主任,负责村级法制建设工作。
“驻村检察官”,既是检察官,又是“村官”,如何协调驻村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驻村检察官工作章程》规定:每个月必须保证有一个完整的工作日驻村上岗,并要有当日的详细驻村工作记录。“驻村不是简单的人待在村里,要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呼声,并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走到村民中间去,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牛淼是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被派驻大华镇拉拉口村,他说,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可以借鉴,开始感觉很茫然。在和群众接触的过程中发现,村民对村委会的管理并不太热心,参与管理村级事务的热情不高;村上的村务公开只是流于形式,老百姓看不懂,不明白村上的钱都花到哪里去了?但是群众普遍对村财务表示出关注。
7月份,牛淼督促村委会搞了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村务公开,把上半年村上的财务收支状况详细地公布在村务公开栏上,接受村民的监督。此举一出,村民反响热烈。
村会计王明武说:“过去村财务虽然也公开,但是不细,公开的少,做了个样子而已。现在是真正的公开,让群众明白的公开,所以群众评价糊涂(方言,意为特别、非常)好!”
作为法制副主任,“驻村检察官”在推动村级法制建设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拉拉口村有一块集体用地,过去村民自发在那里建房开小卖部,久而久之形成了小集市。近年来,县上一些村子先后建起了广场、村民文化活动室等,拉拉口的村民们也提出要求建设自己的广场、活动室。起初,村委会要强行拆除那些小卖部,涉及的14户人家坚决不拆,由此引发很多矛盾,争吵不休。
牛淼主动建议村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召开座谈会,邀请村民代表、村上有威望的老人参加,由村委会和14户人家进行协商,以“拆一还一”拆迁款折抵租金的办法进行拆迁安置。这样,大家都有了说理的地方,也就不争不吵了。说起这件事,村民们都说“这样处理好”。
有了“驻村检察官”,村委会就好比“有了靠山”
“驻村检察官”通过驻村深入了解情况、掌握线索,还成功查办了一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成介绍,该县池汉村村支书张海晏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冒领、虚列开支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款项、退耕还林补助款等,一人共同和单独作案7起共6.4万余元。村上的特困户鲁士杰是个年过花甲的盲人,老伴患糖尿病致使眼睛接近失明,却苦于拿不出2000元的手术费而一直耽搁着,儿子是一个侏儒,全家靠养奶牛维持生计。就是这样的家庭,张海晏还将他家的280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虚报冒领。张海晏以贪污罪获刑5年。
检察院在查办这起案件中,鉴于鲁士杰的家境,将280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退还鲁家,反贪局各位工作人员还自发为鲁家捐了500元钱,并为他家送去了两袋扶贫面粉。
鲁士杰老人告诉记者,自己家的树钱(指退耕还林补助)被村支书冒领了5年,还一直不清楚咋回事。村上100多户人家去上访时,他就把自己这个事也说了,他自己也到乡上去找过三回,还到县上去过一回,都没解决。“村上法制副主任来了后才解决的。”他说:“要不是检察院的话,我还一直冤着呢。党的政策好了,我们老百姓才有好日子过啊。”
大华镇池汉村现任村支书马俊雄、村主任何宗贤说,过去村干部素质差,没有法制意识,基本是支书一人说了算,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很大。张海晏的事群众反映的时间长了,这次反贪局解决得很快,在村上影响很大,村民们都拍手称快。“有了‘驻村检察官’,村委会办事、决策也有了法制观念,就好比有了‘靠山’。”
记者所到之处,“驻村检察官”和村干部、村民们相处融洽,一片其乐融融的氛围。
深入基层主动服务,和群众面对面、零距离
在总结一段时间来进村工作的基础上,湟源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运用司法审计手段推动村级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规范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向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指导站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设立村级财务监督岗的通知》,由“驻村监察官”和各乡镇经济服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岗”,定期对涉农支农、救灾扶贫、社会捐助、土地征用等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群众举报;村级财务人员每半年须向“监督岗”说明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记者了解到,“驻村检察官”这项制度目前总体还在摸索阶段,还需要逐步规范,使它制度化、长期化。目前来看,村民对检察机关直接在村里开展工作是欢迎的。客观上,多年来村级单位里普遍都有公安、法院的机构,但是检察机关还是空白,驻村检察官搭建起了检察机关联系农村的平台,正好填补了这个空白。
有关专家对此做法也予以充分肯定。青海省社科院院长赵宗福教授说,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最大的问题,农村的发展,稳定是基础。由于多种原因,“村官腐败”已成为我国农村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青海经济长期以来欠发达,“村官”犯罪虽然数额不大,但是影响不小。“检察官深入农村基层,和老百姓面对面、零距离,拉近了检察机关和基层群众的关系。是探索司法服务新农村的新举措。”赵宗福说。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勇实地调研后认为,“驻村检察官”这一载体,将法律监督和检察预防职能向农村基层延伸,主动深入基层了解人民诉求,使检察机关主动贴近农村、贴近基层、贴近民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