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省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部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工作,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的意见(送审稿)》。省委书记强卫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要充分认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特殊而重要的意义。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动力量。青海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份,必须始终把民族团结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是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新时期促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重要意义,持之以恒地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四个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会议要求,要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推进示范区建设。2003年以来,我省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民族工作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机制。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既是以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传承和延续,又是新形势下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示范区建设在过去工作基础上更加重视长效机制的建立,更加突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加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各部门要从自身职责出发,创造性地贯彻好示范区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打造亮点、整体推进,着力在促进民族团结、加强寺院管理、抵御分裂渗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真正实现秩序和谐、群众和乐、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的创建活动总体目标,推动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示范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像重视经济发展一样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创建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评比考核,定期听取示范区创建情况专题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承担起牵头协调、组织实施的责任,加强调研和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真正把示范区建设的各项要求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