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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 双击滚屏
      (本网记者 晓风报道)10月11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提高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困难群体收入,从2010年10月1日起我省将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时调整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办法是:在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幅度是历次调整幅度最高的一次。

  调整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时,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补助和报销住院费用,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共同承担,即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金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为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失业人员按规定先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供的缴费凭据将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支付给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即可以有效接续其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又能享受到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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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新闻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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