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吕雪莉)近年来,青海省坚持“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理念,每年财政支出的70%用于改善民生的各类社会事业,把加强卫生事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证城乡居民有地方看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围绕全省城乡
居民“有地方看病”,青海省将改善基层卫生基础设施条件列入全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八项实事”工程, 近3年省财政投入1.2亿元专项资金,在西宁市、海东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新建3848个标准化村卫生室,为青南、环湖地区乡镇卫生院配备流动卫生服务车201辆。目前全省96%的行政村有卫生室,其中标准化村卫生室比例达94.8%。 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的大力支持,落实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国债资金等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累计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资金1.94亿元,改扩建州、县两级医疗卫生机构246所,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479所,新建9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诊疗设备2万余台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医疗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急危重病及时转诊”和“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 统计显示,青海省城乡居民离最近医疗点1公里内的比例分别达到85.86%和75%,到达最近医疗点10分钟内的比例分别达到 67.38%和56.30%,有77.9%的城市居民首诊在社区,83.98%的农牧民首诊在村卫生室。 围绕城乡居民“看得起病”,青海省于2005年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的目标,并连续三次提高政府补助标准,人均筹资水平达104.3元,2009年有334.3万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96.8%,农牧民受益面达75%以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达到45%,均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新农合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达3万元,是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 目前,全省554万人口中有86%的城乡居民参加了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目标。2007年,青海省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试点、当年全覆盖的目标,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72%,人均筹资标准达200元。城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也同步建立,并与新农合、居民医保实行“一站式服务”。 围绕城乡居民“看得好病”,青海省从稳定和壮大基层卫生队伍,提高卫生服务水平抓起。2008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管理运转机制的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全省乡村医生工作补助标准,农业区从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000元,牧业区从600元提高到6000元,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一些州地政府还出台相关政策,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有效地稳定村医队伍,对缓解农牧区“缺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青海省注重发挥城市医院作用,持续开展卫生对口帮扶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城带乡省级医学专家服务团”、“城市医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为农村牧区送医、送药、送健康知识,2009年累计义诊患者10万余人次,减免医药费用300余万元,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60余万份,培训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2000余人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得到省级专家的服务。(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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