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废止10件地方性法规,并对2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从2010年元月份开始,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清理工作安排,对现行有效的110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分类、整理、汇总。经过认真梳理和查找问题,并听取了广泛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建议废止10件地方性法规,建议修改22件法规、修改意见30条。在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经过大会表决后,决定废止《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青海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青海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青海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青海省严禁赌博的规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十件地方性法规。并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30处修改。
据介绍,被废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国家制定修改了法律、行政法规,原法规的内容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对特定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法规的立法依据已不存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