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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执行新政策营业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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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明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将执行新政策,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转让,将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作者:倪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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