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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十项新政策力促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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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众创业战略,破解当前我省创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全省就业压力。为此,近日,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十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民众创业。要求各级政府发挥对创业的促进作用,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帮助地方政府搭建融资平台。要求各州(地、市)、县()都要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创业补贴、创业奖励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开展创业培训,提高民众的创业能力。突出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的指导工作,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省内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职业高中,下同)实施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即将毕业有创业愿望的大中专学生进行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创业空间。具体提出了五放宽。即放宽投资经营领域;放宽开业登记审批;放宽开业出资限额;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放宽企业冠名要求。

  落实税收政策,鼓励民众创业。对首次创业、新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退伍军人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经严格核准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并从宽核定营业额。

  减免行政收费,扶持自谋职业。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创办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农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范行政管理,优化创业环境。全面清理和消除妨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创办企业停止许可登记、年检、办证等收费,禁止对企业有偿培训、服务和售卖商品。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敲诈、勒索经营者的违法行动,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鼓励科技创新,增强创业实力。鼓励科技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加企业收益和分配。经过改制实现政企分离的行业协会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可享受与科技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对科技特派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创办、领办的龙头企业或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星火计划等项目以及贷款贴息、担保贴息等方面予以更多支持。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民族文化艺术、农副产品加工的,在技能和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及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扶持困难群体,鼓励创业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下乡创办、领办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政策。低保对象首次创业的可继续享受一年的低保政策。对新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享受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政府给予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对象自谋职业或进行个体经营创业,以及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本人享受“404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统筹规划场所,搞好基础建设。要求各地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创业培训指导服务,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创业稳定率。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创业的,两年内减半收取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应设立创业园,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 条龙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在全省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开设创业服务窗口,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者:叶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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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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