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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给力”服务型政府建设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 双击滚屏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意见》高屋建瓴、言简意赅、亮点频频,其中把“加强政务服务”的内容在文件中单独列出,凸显了“服务”这一要求。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政务(行政)服务站、便民服务点在全国省市县乡像如雨后春笋一般快速发展,成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就政务(行政)服务的办事机构、编制、功能以及建设等方面从全国层面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明确的说法,仅仅是省(区、市)根据自己的实情做出了一些规定,形成了管理及模式上“不一样的、各有千秋”的格局。

  此次印发的《意见》,就政务服务明确提出了: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进驻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要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等等,从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服务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等方面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此次印发的《意见》,为我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使政务服务有章可循,也为“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再次给力。对此,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李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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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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