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经请示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省财政厅出台《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各地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资金,是指在实施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民政部门批准的各类社会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救灾捐赠资金管理和监督坚持捐赠自愿、无偿;捐赠者意愿优先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有效使用;公开透明与同步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捐赠资金接收
第四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州(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工作,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及时入账核算。
第五条 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境外红十字会的救灾捐赠和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州(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接受捐赠之日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捐赠资金全部转入省财政厅设立的《青海省财政厅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账户,由省财政厅按照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逾期不转入省财政厅设立的抗震救灾财政专户的视同违规处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在接收的捐赠资金中列支任何费用。
第七条 救灾捐赠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1、按捐赠者意愿安排的特定项目支出;
2、救灾抢险期间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济、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遇难家属抚慰等支出。
3、与救灾抢险工作相关的直接费用;
4、优先用于民生项目的灾后重建,如民房、学校、医疗、社会福利、公共文化等等;
5、道路、桥梁的修复;
6、其他救灾救济支出。
第八条 用救灾捐赠资金采购救灾物资,应根据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求适时提出使用意见,报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后拨付使用。
第十条 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对可多次使用的救灾物资应登记造册,并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逐步收回可用物资,及时清理入库。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对救灾捐赠资金接收单位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对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青海省审计厅应根据审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资金接收的来源、数额,捐赠者意愿,分配的去向、用途、数额、使用结果以及对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备查制度。各部门单位对筹集救灾款物来源渠道、分配使用情况及时报同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管好用好救灾捐赠资金纳入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捐赠资金浪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