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本月初,我省出台《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我省学前教育将以公办为主;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除偏远农牧区外,其他人口相对集中及城市(县)区不允许开办学前班。另外,还鼓励并提倡社会力量办农牧区幼儿园。
公办为主其他为辅
根据《意见》,我省将在城市逐步建立以公办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和示范,以社区幼儿园为基础,多种办园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网络;在农村牧区,形成以县级标准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以小学附设学前班和村级办园为适当补充的格局。
到2015年,全省幼儿园入园率达到80%以上,西宁市、各州(地、市)政府所在地、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及海东地区各县政府所在地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其他各地幼儿园入园率达到50%以上。
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县城原则上每五六千名人口区应建一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和幼儿较多的行政村(牧委会),可单独举办幼儿园。人口和幼儿较少、相距较近的,可以几个行政村(牧委会)联合举办幼儿园;经济基础薄弱、人口较少的偏远山区和牧区,可以在小学或教学点附设学前班或设立独立办班点,实行幼、小合办,方便当地幼儿接受早期教育;人口稀少、居住特别分散的山区和牧区,可采取季节班、周末班、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除偏远农牧区外,其他人口相对集中及城市(县)区不允许开办学前班。
将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各级政府财政将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
鼓励并提倡社会力量办农牧区幼儿园
各地根据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
对教育质量好、社会信誉高、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给予扶持和奖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收费,并切实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腾出的校舍,优先用于办幼儿园。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暂时闲置的资源,优先安排用于当地学前教育场所,确保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禁止组织幼儿参加商业庆典和演出
任何部门到幼儿园开展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大型活动,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组织并禁止幼儿参加与教育保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和演出。
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园体制改革时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保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有保障。(作者: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