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近日,我省出台《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儿童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保障广大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特别要加大对农牧区公办幼儿园建设的投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 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在农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新建幼儿园;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和其他公共资源,统一规划改扩建幼儿园;在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独立或联合举办幼儿园条件的行政村,利用学校富余校舍,增设附属幼儿园;进一步推广乐都县学前教育巡回走教经验,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不具备集中办园条件的农牧区,为散居儿童和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巡回指导,使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启蒙教育。
根据人口规模和适龄儿童数量,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在每个县建设1—2所公办标准化示范幼儿园;在农牧区每个乡镇至少建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在不具备独立或联合办园的农牧区行政村利用村小附设幼儿园;因地制宜,在幼儿少、居住分散的村(牧委会),举办巡回走教点,形成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独自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
规划建设城镇小区建设,要将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城镇小区建设未安排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小区建设时,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对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建设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扩建。(作者: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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