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我省代表团建议,进一步完善青海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建议说,为贯彻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适当提高藏区干部职工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全国四至六类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对进一步激励该类地区干部职工扎根高原、安心奉献,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地处青藏高原,自然条件恶劣,生存环境艰苦,从2006年7月起,经国家批准,我省46个县(市、区、行委)全部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其中,二类区6个、三类区8个、四类区15个、五类区10个、六类区7个,四类区以上的县(市、区、行委)共32个,占全省县(市、区、行委)总数的69%,但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只占全省总数的34%,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还有66%的人员不能列入2010年国家调整四类及以上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范围。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虽然我省被列入藏区的县(市)绝大多数是四类以上地区,但同属藏区的尖扎县和贵德县目前确定的类别为三类区,同时我省有17个藏族乡分布在二、三类区,均未纳入调整范围,同属藏区因地区类别差异享受不同政策待遇,将造成藏区新的不平衡。二是我省全部属于艰苦边远地区,为平衡地区间职工工资水平的关系,保持地区间合理的工资差距,各类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应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同是艰苦边远地区而只调整提高四类以上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会拉大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差距,同时也使得我省部分地区类别划分上的矛盾更为突出,不利于国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政策的平稳实施。
为此,我省代表团建议国家应加大海拔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更加科学合理地衡量一个地区的艰苦程度,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一是按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比照四类区的调整幅度,统筹调整提高我省二、三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二是相应调整我省部分地区的类别。(作者:吴彬 罗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