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落到实处,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机制、管理发放、监督检查以及有关违规问题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低保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组成。规定低保资金的筹措按分级负担、多方筹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州、县三级按比例承担,对地方承担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办法》就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各地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保障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同时,规范农村低保资金发放制度,严格执行“三对照”制度,据实拨付低保资金,杜绝乡镇结余农村低保资金。《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审核机制,建立严密的资金拨付审批程序,积极完善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好动态管理,每半年审核一次,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办法》明确规定,各地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等行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作者:魏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