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1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我省将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步伐,力争在3年内让全省棚户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房可住。
据悉,我省棚户区改造涉及居民约12.7万户,建筑面积691万平方米。这些棚户区居住环境差、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突出,改造任务十分艰巨。我省从2009年起,以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方式,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并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严禁大拆大建。
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而对具备商业开发条件或基本可以实现资金平衡的地块,通过市场运作进行改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棚户区建设项目。
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将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新建住房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的围护结构应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应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精心设计小区绿化,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现代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住宅小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原则上拆一还一,以原地建设和就近安置为主。对符合房改条件但尚未参加房改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先房改,后安置,在补偿安置时考虑与房改政策的衔接。
棚户区改造住房产权分为国有产权、企业产权和改造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形成;企业产权由企业自筹出资形成;私有产权由棚户区居民家庭通过购买取得产权。鼓励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买住房产权,逐步实现完全产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无力购买建还面积以外的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可按租赁方式租住,在有购买住房能力时逐步回购产权。各市、县政府结合棚户区改造,还将筹集一批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满足无力购买回迁安置住房家庭的需求。(作者:刘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