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想将单位所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自己的,于是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令王某感到意外的是,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单位内部调整房屋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王某与彭某都是我省公路运输服务总站的职工。2000年1月,青海省公路运输服务总站内部调整房屋时,将一套单位和彭某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分配给王某的女儿居住,王某向彭某支付了房款及装修款。后来,王某想将此房屋的产权变更为自己的,但是遭到彭某和所在单位的反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彭某与所在单位一并起诉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的要求二被告将分给王某女儿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作者:吴亚春 张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