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引来舆论高度关注。
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是一个影响到千家万户、也特别容易引起矛盾冲突的问题。相对于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特别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特别强调补偿方案要通过民主程序,征得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这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进步。
从见诸报端的种种评论来看,很多评论者非常关心对“少数人”利益的合理保护问题,非常关心防止用“公共利益”之名损害私人利益之实的问题。这些当然都是十分重要的。然而笔者有一种担忧,就是我们的社会舆论会不会从一个极端跳向另一个极端,从而以一种新的形式损害社会公平的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或者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既然是利益博弈,就不仅仅存在着一方面的利益,而是存在着双方面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是多方面的利益。制订管理这样问题的法律条规,最关键、最核心的一点不是单纯保护哪一方的利益,而是保护社会公平的实现,力求达到利益平衡。
新条例中广受争议的一条是“多数人同意原则”。新条例规定对于危旧房改造,须经“90%被征收人同意”才可征收,补偿方案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很多评论者就此提出质疑,那其余的10%、三分之一的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然而在笔者看来,无论最终的比例如何划定,“大多数人”同意仍然是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原则。实际生活中,只要补偿合理,很多人是愿意通过拆迁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的。如果仅仅因为个别人、少数人的反对而使他们的愿望不能实现,这对大多数人就是一种不公平;如果为了迁就个别人、少数人的利益而许以更优厚的条件,这对大多数人更是一种不公平。
新条例的制订,主要针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政府为主体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基于同样的道理,笔者相信,即便是纯粹的商业开发,“大多数人同意”也是一种必要的现实原则。我们的社会要建设、要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要改善,就必须找到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合理方式。否则我们只能呆在原地,什么事情也做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