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中组部出台三个《办法》与其配套,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
这三个办法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离任检查办法》)。
对于4个《办法》出台,行政专家及社会各界给予很高评价。但是也有专家指出,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对问责追究提出建议,官员复出要有试用期,如果重复犯错应该终身不得为官。
高位复出丝毫体现不出对他们的惩罚
作为有17年反腐研究经验的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一直主张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有些官员高位复出或者同位提一级,丝毫体现不出对他们的惩罚。”林喆说。
针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潮”,林喆说,“问责制度在过去有致命的缺陷,比如说不追查直接责任人,用人者和监督者没有责任。去年的暂行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弥补了用人的失察和监督的缺位。而目前的《责任追究办法》更是细化了一些地方,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她说,《责任追究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林喆对此建议,即使要复出也要低位复出,地厅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当处级干部,省部级干部复出后只能到地厅级,重要岗位上的干部到非重要岗位上。否则这些落马官员很容易去掩盖真相,充当‘丢车保帅’戏码的‘替罪羊’。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去检举揭发真正责任人。
林喆说,《责任追究法》也有需要弥补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可以启用禁入的规定来威慑官员。对于落马官员,不能无休止地给其改正机会,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复出,而且必须低位复出,并包含至少一年的试用期,被问责的官员复出的期限要有两年,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官员就要实行禁入,终身不得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