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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力保公民“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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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国家赔偿对普通公民来说曾一度遥不可及。漫画/苏亚鹏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邹声文 周婷玉 周英峰)15年前中国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使公民有了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现实中存在的“赔偿难”问题越来越影响法律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法律进行了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力保公民“索赔”“获赔”的权利。

       随着百姓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近年来,中国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840件,审结1531件。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国家赔偿比例并不高,2009年决定赔偿的案件仅占审结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

  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表示:“因为程序复杂等原因,整体而言打国家赔偿案件的官司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对国家赔偿制度提出新要求,各方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比较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就是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主要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以进一步保障和便利公民实现自己的权益。

  根据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这是法律修改中最大的亮点,删除‘违法’二字,将减少大量的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权益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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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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