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反贪总局
严峻形势催生反腐利剑 反贪总局成为我国反贪系统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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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直接关系政权的巩固。”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达了政府反腐的坚强决心。
目前,我国主要有5个反腐败机构系统: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及各级纪检委,检察院系统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及各级反贪局,检察院系统的各级职务犯罪预防厅(局),行政方面的监察部及其下属的监察厅(局)和行政方面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及其下属局。这5类机构从中央、省区市到县,层层都设有相应的机构。其中,作为“专职反贪”的机构,国家反贪总局及各级反贪局,成为我国反贪腐系统的重要一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反贪故事,正是我国政府向贪腐行为开战的缩影。[详细]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开始面临另一种挑战——在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权力缺乏监督、制衡,一些地方的官员贪污、腐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1993年,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思卿远赴贵州、广西考察,研究反腐课题。当时的广西走私活动猖獗,但由于当地一些领导干部的阻挠,走私活动屡打不禁。在与基层检察干部座谈中,张思卿一行多次听到要求严惩腐败的呼声。如此严峻的形势,对各级检察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过充分调研和地方试点,1995年11月10日,国家反贪总局正式挂牌成立。[详细]
首任局长罗辑:曾参与查办王宝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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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贪总局成立后,罗辑出任首任局长。现在,这位花甲老人是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回忆了国家反贪总局在组建初期所经历的种种曲折。在查办王宝森贪腐案的过程中,罗辑和同事们遇到了外人难以想象的困难。
鲜为人知的是,国家反贪总局成立之初,只有几间办公室,而且人手不足,交通、通信设备也严重缺乏。但罗辑说,当时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巨大的办案压力,“我们所面对的都是中高级领导干部,出现一点差错,就会酿成严重的政治后果”。
让罗辑至今都感动的是,他们的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国家反贪总局成立不到一年时间,就收到了上千封各地群众的来信。这些信件无一不对这一专业化反腐机构寄予希望。一封发自内蒙古的群众来信说:“反贪总局的成立让我们备感鼓舞,我愿意变卖全部家产支持你们的反腐事业!” [详细]
第二任局长张建南:曾查办多起贪腐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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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辑卸任后的5年间,国家反贪总局先后由副局长戴玉忠、敬大力主持工作。2002年,时任副局长的张建南出任第二任局长。他是湖北咸宁人。在他任内的2002年—2004年,国家反贪总局查办了多起贪腐大案,如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案、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案等。 [详细]
第三任局长王建明:曾查办近40个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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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9岁的王建明接任国家反贪总局局长。这位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的福建漳州人,在这一职位上干了5年时间。任内,王建明曾直接办理或组织指挥查办了近40个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权倾一方的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等赫然在列。王建明在任内还加大了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力度。
了解王建明的人都说,他有智慧,善于创新。2006年,他根据形势需要,确定了国家反贪总局的工作重点,其中就包括重点查办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水库移民、矿山生产、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008年,他又把反贪重点锁定在两个方面:一是城镇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二是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 [详细]
第四任局长陈连福:低调做事 高调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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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初,履新仅20天的陈连福,就踏上了外出调研的行程,暂时从公众的视野里“消失”。这让众多记者颇感意外,认为他“低调,甚至神秘”。然而,熟知陈连福的人说,这位从基层干起的二级大检察官,一向“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在反贪方面绝不低调。
因工作成绩突出,上世纪90年代初,陈连福被调入吉林省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后来,他又被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期担任渎职侵权厅厅长。其间,他参与了很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2007年,湖南凤凰桥垮塌事故发生后,陈连福就曾亲临一线,坐镇指挥,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行为。2008年10月,他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低调、做实事,这是最高检机关干部对陈连福的普遍印象,而其能力更是得到了业内人士的认可。“在任渎检厅厅长期间,陈连福加强了渎检厅的能力建设,使普通群众对什么是渎职、渎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的一位检察官对记者这样表示。“不坐等案件上门,要主动出击。这句话,陈连福经常挂在嘴边。[详细]
反贪局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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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贪机构隶属于司法系统,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时至今日,我国的反贪机构已经有了20年的历史,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第一,局部试点阶段。自1989年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组建开始,到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之前,6年中,全国范围内的多个省、地、县检察院相继成立了反贪局。第二,普遍建立阶段。在反贪总局成立之后的2到3年间,全国各级检察院普遍成立了反贪局。各级反贪局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到现在的大约10年,是第三个阶段。
虽然成果斐然,但我国同时也面临着反贪机构办案能力待提高、腐败现象挑战严峻的局面。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来自机制方面的制约,也有来自人力资源不足等因素的制约。但究其根源,还是机制——反贪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授权不充分。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可将反贪机构从检察院系统中独立出来,实现反贪机构和现行行政体制的合理分工合作,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问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