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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既立法又执法 法规究竟是谁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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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相关法规的起草者,这一双重角色导致“借法扩权”、“借法逐利”的现象难以杜绝、备受诟病。如何破解这一立法顽疾,已经成为考验立法智慧的一道难题——

  难题——

    谁执法,谁起草,相关法规竟成部门利益的“保护神”     

    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由此引起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屡屡显现,令人心忧:

    “草案洋洋洒洒一万多字,其中大多是处罚内容,对政府部门的约束条款少得可怜!”张先生曾经旁听过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审议,法规起草部门的利益膨胀令他印象深刻。

    无独有偶,2007年,山西太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起草的《社会保险条例》草案,初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要求大范围修改。原来,草案大部分内容围绕如何征收、征缴社会保险金,对群众利益如何维护以及部门对自身如何监管则寥寥几笔,显得过于单薄。为此,太原市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草案制定部门应从社会保险金的征缴、社会保险金征收部门的服务、社会保险金的监管三方面重新加以修订。

    地方性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起草是否适宜?

    有关专家指出,一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优势明显: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具有专业知识,而且资料齐全,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较为便利,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但另一方面,因“谁执法,谁起草”引发的“部门化立法”、“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扭曲了立法初衷,使群众利益难以保障而饱受社会诟病。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习惯于站在本部门立场上看问题,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同时减轻甚至规避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法规起草者又是同一法规的执行者,双重身份,造成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难以避免。”

 探索——

    变单一主体、单一渠道为多主体、多渠道     

    要想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转变地方法规草案起草的工作方式势在必行。如何变“部门立法”为“开门立法”,保障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两不误,各地在不断探索和创新。

    10月,浙江省政府组建立法专家库。40位来自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浙江省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在进行立法调研时,尽可能吸收专家参与。对一些重要的、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采取委托立法研究、委托立法起草的方式,请专家提出立法研究报告和立法草案建议稿。

    7月,重庆市宣布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实施立法项目委托招标起草。同时,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委托6家与立法项目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起草6个行政立法项目。

    之前,河南省洛阳市规定,采取招标的方式起草指定法规草案。规定凡该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专家、教育工作者,均可以单位名义投标起草《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北京奥东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认为,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站在中立立场的法律工作者,在立法上具有利益相对中立的特点。由律师起草法规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而引发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

    张树义教授认为,立法由政府主管部门——单一主体和单一渠道向多主体、多渠道转变,冲破了过去“部门立法”模式,可以避免起草法规成为某个部门、行业的一己之权,能有效提高立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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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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