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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腐败丑行,让权力走进迷宫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 双击滚屏
      众所周知,腐败的特质是权力腐败,即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中国社会全面转型的历史过程中,这种普遍性或者说共性的腐败特质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个性。我国反腐败的实践反复证明,权力在一些腐败分子手里往往被演绎得出神入化,权力的运行被扭曲得如同迷宫一般令人晕头转向,腐败分子正是通过施展使权力扭曲变质的种种伎俩来实现其腐败意图。因此,反腐败应当注重梳理和反思腐败分子是如何因权致腐的。

  通过研究,笔者把因权力扭曲而导致的腐败大致归纳为以下六种形式——

  特权型腐败

  特权是一种超越法律制度之外的不正当待遇、好处或特殊享受。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只能享有与其履行公职相关的各种待遇和便利,逾越这一界限,享受不应当配享的尊荣或殊荣,便是特权。特权本质上就是一种腐败。

  目前最为典型的特权型腐败就是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包括公款出国旅游)、公车配备及使用等“三公”消费问题,其中公车配备及使用更为人们关注。这一顽疾可谓久治不愈。其实,我国对此问题早有严格规定。1994年9月,中办、国办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界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和相对固定用车。”这些规定与许多国家关于公务用车的规定大致相同。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规定基本上名存实亡。实际情况是,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司局级、县处级乃至科级干部都早已(变相)配有专车,或有固定公车接送上下班,而公车私用更是见怪不怪。不少人甚至将是否配享专车作为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还竞相攀比专车的品牌或档次。这种基于官本位意识的赤裸裸的特权虽美其名曰“工作需要”,却是十足的有悖公平正义的腐败行为,在法治社会是难以容忍的。 

  专权型腐败

  专权是指掌权者一意孤行,独断专行,老子天下第一,遇事自己说了算。专权是绝对权力意识的产物。现实生活中,“一把手”腐败与专权有很大关系,因为能够做到专权的基本上是“一把手”,“一把手”腐败的常态就是专权。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通过打、压、吓、拉等手段达到专权目的,将权力紧攥在一己之手,把组织原则和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等制度规定抛诸脑后,大搞“一言堂”。

  与专权相伴的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行事做派,还有“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无赖强盗逻辑。对腐败分子而言,专权就是一种唯我独尊的境界。有了这种境界,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腐败起来畅通无阻,众人只有敢怒不敢言的份儿。最近,民航系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众多高官相继落马。国家民航局局长李家祥剖析民航腐败“体征”时直言,“一把手”发案比例高,“一把手”难监督、不受监督的问题在民航比较普遍。近年来,民航系统因违纪违法被纪检部门、检察机关查处的人员很多都是不同层级的“一把手”。

      弄权型腐败

  所谓弄权,就是玩弄权术,将权力玩弄于股掌之上,为了腐败,肆意滥用权力。在众多现实腐败实例中,腐败分子都是胆大妄为地玩弄权术敛财猎色的高手。他们精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之理,深谙“有什么权就谋什么私”之道,在现实利益和美色面前,丧失办事原则和理想信念,突破法律界限和道德底线,为了一己之私利将手中的权力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于是乎,“三光书记”、“三玩市长”等五花八门的奇异腐败案例纷纷面世。有“曾矿长”之称的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其腐败特点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迫使他人不断向自己进贡财物。

  应该看到,玩弄权术以各种方式聚敛财物是非常普遍的腐败伎俩,一般不因掌权者的身份、级别、地位、行业、单位、性别、知识结构、阅历等而有区别。只要有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腐败分子就会无师自通,绞尽脑汁地玩弄权术,腐败手法也会层出不穷。所以,许多职务犯罪案例给世人展示的是一幅幅贪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般的腐败图景,令世人大开眼界,感叹腐败分子在玩弄权术上的惊人创造力。

  卖权型腐败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造假骗官是目前腐败的一大特色。在笔者经历的早期教育中,卖官鬻爵好像只是封建时代官场的恶习,与我们生活的现代社会不沾边。殊不知,现实生活无情地颠覆了人们的既有知识理念和认知逻辑。买官卖官类型的腐败案件频频发生,而且经常发生在位高权重的“一把手”身上,尤以党政机关更为多见。

  可以说,卖官就是卖权,卖官者必定同时也是专权者,将权力视(据)为己有并商品化予以标价出卖。“不跑不送,原地不动;既跑又送,提拔重用”勾画的是一幅丑陋的官场生态图,是对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用干部规则的漠视和践踏,更与执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势同水火。近期媒体披露的安徽省蚌埠市原政协副主席(之前曾任蚌埠市五河县委书记)徐社新腐败案,堪称县委书记卖官(权)的典型范本。据悉,徐社新在五河县为官6年间,几乎将所有乡镇和县直重要部门的“官帽”卖了个遍,名副其实的“官帽售货郎”。“送钱才能提拔”在当地干部中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卖官成了徐社新在五河县主政期间的最大“政绩”和嗜好,他也因卖官捞个盆满钵满。

      期权型腐败

  期权型腐败是指腐败分子在时空节律上变换以权谋私的手法,使腐败产生从直接转向间接、从公开转向隐秘、从现货转向期货等隐蔽性效果,以规避法律和逃避打击,从而增加腐败被发现、被查处的难度。

  在多年来党和政府持续严厉惩治和细密防范的高压态势下,腐败现象并没有绝迹,有时甚至没有明显的收敛或根本的改观。而且,腐败分子根据形势,以更为隐蔽、更加狡猾的形式与反腐败的进步潮流抗争,显现出正义与邪恶无穷无尽的心智博弈、魔术与道行之间斗智斗勇的殊死较量。在此境况下,原有的一些腐败方式无处遁形,新的腐败招数纷纷出笼。2007年5月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和《意见》中列举的几种新型受贿行为无一不是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转型”。

  渎职侵权型腐败

  检察机关负责查处的渎职侵权型职务犯罪案件,近来有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绝大多数与民生民权问题息息相关,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最切身利益的实现,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保护问题,也事关国家公职人员能否做到恪尽职守、勤政廉政,考验他们的执政素质和执法水平。

  有统计表明,渎职型犯罪给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失比贪污贿赂型犯罪要大得多,危害甚至更严重。而侵权型犯罪践踏了权力服务(从)于权利的法治精神,背离了“权为民所用”的信念和“执政为民”的宗旨,反映的不仅仅是权力对权利的侵害,还加剧甚至制造了政府机关、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须知,现代社会公民个人权利的最大麻烦制造者,不是个人,而是权力掌控者。重庆市系列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以文强为首的官方“保护伞”的所作所为,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陈传东 黄金桥/第一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第二作者系湖北省行政学院政法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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