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个“不准”领导干部个个要牢记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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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中提出的八项“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到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使全市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廉政准则》的精髓,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根据中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中的相关内容,对准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1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解读】
本项是关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客、送礼及其他服务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如纳税单位宴请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在节假日旅游,就属于这种情况。判断某一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这里所说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送礼是对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公正品质的怀疑,是对腐败、奸邪、不公正的利用和投机。正因为少数领导干部不廉洁、不勤政、不公平,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得到正当利益的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正常手段,也使得一些不该得到某种利益的人企图通过送礼手段,为自己争得非法利益。
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增加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调整和补充。由于《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对应条款,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中的兜底条款处理。
2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解读】
本项是关于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整合了1997年3月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和第(四)项“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的内容。
本项所称的“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本项所称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接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收受了钱财,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一般而言,请托人最开始可能不会提出办事要求,仅是送些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但是最终请托人不会白白花钱,其目的是通过送钱办自己的事,这样就一步步把领导干部拉进了腐败的泥潭。因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
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2001年3月中央纪委和监察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处理。
该处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接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