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底下谁在“乘凉”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有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对于企业来说,没有特殊情况,应该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但一些企业却热衷推行不定时工作制,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一些企业打着“工作特殊需要”的旗号,随意扩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之一。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时制。
1994年,原劳动部曾下发过一个《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