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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必须克制贪官外逃的示范效应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7日 双击滚屏
      人们当然愿意看到外逃贪官落入恢恢的法网之中,但更希望看到意欲出逃的官员受到制度的监控,希望完善的法治能够有效阻挡国家官员步入贪腐泥潭的脚步

  游伟

  据《羊城晚报》9月23日报道,原佛山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今年9月中旬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处入狱26年。此前,李因牵涉上亿住房资金被挪用一案,外逃至澳大利亚已达8年。据悉,这是中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首宗案件。这次李继祥被跨国追诉是中澳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也是首次适用贪官所逃国法律予以刑事制裁的一个标本。因此,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根据澳方的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有关证人在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了远程视频有效作证指控外逃贪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所以,此案的示范意义不可小视,必将对潜逃在外贪腐官员产生更强的威慑效应。

  有关外逃人员及其资金等情况一直都被“淡化处理”,至今都没有相关确切的数据报道。不过,即使没有公开的数据,民众却依然坚信其中问题的严重性,也认为反腐败形势不容乐观。因为已呈现规律性的现象表明,凡有贪腐官员外逃的,就一定伴随着巨额资金,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外流。而且近年来,外逃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厅处级干部及国有企业、金融系统的高官日益增多,涉及的资产金额也越来越大,犯罪手段则也表现得越发巧妙和多样。

  应该看到,官员外逃不仅使反腐成效大打折扣,而且还严重损害到我国的国际声誉。有时,它会像瘟疫一样,在腐败官员的群体中形成示范效应。而所谓“裸官”,其实多半就是这种现象的前兆。因此,控制腐败和防范贪官外逃,就成为比追逃和事后追究更重要的课题。惟其如此,中央政治局会议此前还专门审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通过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致力于控制腐败和防范贪官出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早在2007年1月就通过了反洗钱法,也已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列入洗钱犯罪的“上游”行为范围,并将公职人员的异常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列入监控对象,社会舆论曾一度将这部法律视为悬在官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2010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宣布了由国家的17个部级单位组建成立防范违法违纪公职人员外逃的联席会议机制。可见,国家已经开始从以往较为注重追逃朝着更加重视防逃的方向在努力。 

  事实上,外逃贪官数量是不是能够得到精确的统计,或者实际卷走的资金额究竟是多少,也许并不那么重要。关键是我们的相关机构和司法部门,是不是已经真正掌握了实情和应对的措施。

  贪腐官员外逃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牵涉到我国现行的干部体制、监督制度、出境管理、法律规则、司法协助和外交合作等。同时,它们又与国资监管、洗钱控制甚至打击地下“黑道”等行动密切关联。因此,需要建立更为权威的机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统一指挥、统筹力量、协调行动。

  记得在多年之前,就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吁请制定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甚至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交正式议案,希望将惩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行动常态化、法制化,进一步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通过更为积极的行政干预和司法活动,使对官员腐败犯罪的控制、惩治,以及将追逃、追缴活动纳入统一规范。一些学者也建议避开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上某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建立民事优先赔偿制度,通过独立的法律程序对在逃官员提起诉讼,从而先行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追回转移在外的国有资产。应该说,这些建议都是很有见地并具有实质意义的。

  如果说,在多年以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反洗钱法,也没有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迅速建立统一的反腐败执法机构和相应反腐败法律尚存在某些制度性障碍的话,那现如今,对包括在逃官员在内的贪腐人员采取更为有力、有效的行动,时机应该已经成熟,也确实到了应当有更多实质性举措的时候了。

  人们当然愿意看到外逃贪官落入恢恢的法网之中,但更希望看到意欲出逃的官员受到制度的监控,希望完善的法治能够有效阻挡国家官员步入贪腐泥潭的脚步。这或许正是李继祥在海外受到刑事追诉给我们带来的最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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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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