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山东召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座谈会。
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此次法案修正是其颁布12年来的首次修订。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由是,围绕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争论不断,反对者认为,将不具操作性的道德义务入法,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参与座谈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伦理道德的要求无关法律效力,也无损法律的权威性,而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可操作性不等同于可诉性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向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修正案较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它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标准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也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但鼓励和倡导性的条文较多,过于空泛,不利于实施。”于向阳认为,对于义务性的规定,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与之对应,要尽可能地细化条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肖金明认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可诉性。
“能否依据‘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款进行诉讼,可以讨论。”他说,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很多政策性责任条款,都难以成为诉讼的依据,但它们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
肖金明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责任法特征,“责任法更多的意蕴不是违法责任追究,而是积极责任的法律宣示,或者说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社会的政策性责任。”
一般而言,在体现鲜明制裁性质的法律中,那些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的道德要求,不应直接纳入其中。“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肖金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策性责任而非法律性义务,构成了这部法律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