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为什么不向社会公开呢?不仅制度要公开,职务消费的实情更要公开。进一步说,“三公”经费公开的范围亟须拓展至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因为无数迹象表明,国企尤其是一些央企正是“三公浪费”的重灾区
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看到这样的规定,你会作何感想?可能很多人和我一样无比惊诧:天!原来竟然有国企负责人花公款为自己买房!
这条规定并非我编造,而是出自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日前印发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对国企负责人的12种行为予以限制,除上述不得用公款买房外,还包括不得“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个人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等(5月8日《新京报》)。
禁止什么或能说明现实中存在什么问题,这样推导想必符合逻辑。用公款购买个人住房、将公款用于亲属子女、花公款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这些分明是贪污行为啊,却出现在一个规范职务消费的文件中。这意味着,在现实中有些国企负责人竟然把这些视作职务消费,也就是国企负责人享受的职务待遇。
可见,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范围已经远远超出我等普通百姓的想象。人们大约知道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很奢华。而想象中的奢华,无非是喝天价酒、抽高档烟、坐豪华车、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反正都是“不落腰包的腐败”,就像某国企老总说的:“公家的钱我可以随便花,干吗要冒险贪污受贿?”
可事实上,若对《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反向推导,则可发现国企负责人的所谓“职务消费”犹如一个筐,包罗万象,但凡一个人可以花钱的地方,似乎都可装进筐里由公款埋单。欲壑难填,“不落腰包的腐败”不受遏制,“落入腰包的腐败”便随之而来。相比之下,喝天价酒、抽高档烟之类已是稀松平常,根本不在12种受限制行为之列,以至于《办法》都懒得提及。
当国企利润被铺张浪费,而且被用于购置私人房产、被用于国企老总亲属的花销,如此,再高的油价、电价也养不起这样一帮国企负责人!
说到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不能不提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陈同海在任期间,平均每天的职务消费高达4万元,即每年职务消费近1500万元。很难想象这么多的钱是怎样花掉的。令人难以释怀的是,陈同海东窗事发,并不是缘于天价职务消费,而是因为他受贿近两亿元。换言之,若不是受贿,陈同海仍可日复一日地挥霍国有资产。这足以说明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乱到什么程度,而有关部门对此乱象的容忍度又有多高。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公职人员履行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其要义在于“与履职有关”,公私泾渭分明。履职过程中的公务消费铺张而奢华,这是违规违纪问题;而与履职无关的公款私用,比如用公款买房、将公款用于亲属子女,则显然不属于职务消费,这是贪污行为、是违法犯罪问题。作为国企的出资人,广大民众对国企负责人的高薪无可奈何、对他们的奢华职务消费无可奈何,难道还要容忍他们中的一些人将国有资产揣入个人腰包吗?
有关部门真得好好管一管,如果不好管或者管不好,那就增加国企财务运行的透明度,发动民众监督,帮忙管。《办法》中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为什么不向社会公开呢?不仅制度要公开,职务消费的实情更要公开。进一步说,“三公”经费公开的范围亟须拓展至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因为无数迹象表明,国企尤其是一些央企正是“三公浪费”的重灾区。(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