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流动人员犯罪案庭审现场

走上街头宣传法律法规

与公安干警探讨流动人员犯罪问题
今年6月,江西省检察院专门组织人员,历时一个月,对2008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9510名流动人员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形成内容详实的分析报告。
近年来,流动人员犯罪类型不断翻新,涉及罪名逐年增多,作案地点也从监控较严的都市,转移至新兴的旅游城市,利用游客警惕性较低或迷信心理,进行盗窃或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作案主体则呈现向孕妇等法律特殊保护人群转变的趋势。
只有不断完善流动人员服务与管理措施,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流动人员犯罪动机的产生。
流动人员犯罪目前呈现出什么新走向?应如何进一步规范对流动人员的服务与管理?江西省检察院日前以分析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遏制流动人员犯罪、创新社会管理的措施建议。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参与程度不断加深。流动人员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犯罪这一社会问题。
今年6月,江西省检察院专门组织人员,历时一个月,对2008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9510名流动人员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形成内容详实的分析报告。其中,流动人员犯罪呈现出的四大趋势引人关注,服务和管理流动人员的措施建议具有启发意义。
涉案罪名更加多元 犯罪目的转为敛财
“当前流动人员犯罪呈现四大趋势,即涉案罪名更加多元、犯罪目的转为敛财、作案形式渐趋隐蔽、作案手段智能化。”江西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院的分析报告表明,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流动人员犯罪已从以往“两抢一盗”的传统型犯罪,开始向更为简单便捷、风险小、来钱快的犯罪过渡,犯罪类型不断翻新,涉及罪名逐年增多,从2008年的83个罪名增至2010年的92个罪名。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传授犯罪方式、洗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以往极少涉及的领域,也出现在流动人员犯罪类型的名单上。
与此同时,“两抢一盗”传统犯罪比重则逐年递减。2008年,江西省流动人员“两抢一盗”被批捕人数,占流动人员犯罪总批捕人数的52.3%,这一比例到了2011年,已降为37.5%。
此外,近年来,流动人员开办空壳公司、组织传销活动等经济型犯罪也呈现上升态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的流动人员被批捕人数从2008年的195人增至337人。
除涉案罪名由传统向多元转变外,流动人员犯罪目的也从生存向敛财转变。作案时,他们已不再限于小偷小摸、解决温饱问题,下手对象从手机、自行车等物件,开始转向巨额现金、名贵珠宝、电脑等昂贵物品,作案目标通常锁定在银行取款人员、高档住宅区业主身上。
[案例链接]
2010年9月至12月间,广东籍犯罪嫌疑人何倩霜通过借用何某、冯某等人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接受他人贪污所得赃款进行转账,共进行转账21笔,转账金额达1000余万元,何倩霜从中分得赃款17万元,案发后退赃3万元。2011年6月,公安机关将何倩霜涉嫌洗钱一案移送江西省鄱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0年8月13日,广西籍犯罪嫌疑人黄国卿、余启芳,尾随银行取款人员张某,盗得张某3000元现金及价值65万余元的金砖、黄金首饰等物品。经江西省于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黄国卿、余启芳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案形式日渐隐蔽 作案手段渐趋智能
据参与分析工作的检察人员介绍,为降低犯罪风险,规避法律处罚,近年来,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员开始将作案地点从侦查机关监控较严的都市,转移至新兴的旅游城市,利用游客警惕性较低或迷信心理,进行盗窃或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作案主体则呈现向孕妇等法律特殊保护人群转变的趋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其正处于孕期、哺乳期,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这一人性化执法规定却成为部分女性犯罪分子手中的“挡箭牌”。她们不惜以牺牲自身健康为代价,将孕育生命当成了规避法律严惩的一种手段。
流动人员作案手段的日渐隐蔽还表现为智能型犯罪的增多。由于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流动人员的智能型犯罪相伴而生。犯罪分子通过网上交易销售假烟、以参加人际关系网为由收取会员入网费、开通网上银行为他人提供网上转账换现业务等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链接]
2010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贵州籍犯罪嫌疑人罗小容来到丰城市杜市集镇某超市,以买水为名,乘人不备,溜上二楼房间,盗取现金1.2万余元,当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6月30日因其怀孕,公安机关对罗小容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广东籍犯罪嫌疑人刘国妹2007年3月至2008年5月,先后借用其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然后在银行设立基本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多次为来自深圳的巨额资金提供网上转账换现业务,共转出资金近90亿元。后经南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刘国妹判处有期徒刑。
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措施亟待完善
“我国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仍存在城乡二元的特点,当前流动人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其生存发展状况应引起足够关注。”“全国优秀公诉人”、江西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葛春瑜告诉记者,只有不断完善流动人员服务与管理措施,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流动人员犯罪动机的产生。
“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员社会保障服务制度,让流动人员切实分享到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改革成果。”葛春瑜认为,政府应根据城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承载能力,在公共就业服务、子女义务教育、儿童免疫保健、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办理相关证照、住房保障等方面,拓展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健全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服务体系,从严从快打击恶意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强迫超时作业等违法犯罪行为,使流动人员处于城市弱势地位的状态得到改变,从而减少犯罪。
“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由小到大,由近距离流动到跨地市、跨省流动,对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通过办案发现,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信息化水平明显不足。”抚州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杨露萍介绍,抚州市检察院也对该市流动人员犯罪情况进行过一次综合分析,发现在抚州犯罪的流动人员中,刑满释放后无生活来源、相关部门又缺乏监管,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而被批捕的,占全部刑满释放批捕人员的三分之一。
杨露萍建议,在完善流动人员居住证及居住实名登记制度的同时,应以社区管理信息化平台为依托,组织开展辖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的排查采集,以精确实现“人屋对应”、“人证对应”的流动人员信息化管理。
对有犯罪前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形迹可疑分子则应实施动态重点管控,以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依托,以社区、街道办事处等为区域划分,对有犯罪前科等各类重点人员进行行踪去向跟进、分析,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转化。
同时,应加大网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会等部门对网络的综合监管,建立完备的“网侦、网防、网监”三大涉网技术手段体系,提高网络监测、预警、侦查、控制及处置能力。
“前不久我们在与公安机关座谈时,得知有两名怀孕三个月的外省孕妇,到抚州某高校盗窃学生电脑,被保安发现后溜走,谁知过了不到两个月,她们又来到这所高校盗窃,公安机关最后只能买好车票,把她们遣返回乡。”杨露萍认为,保护将怀孕作为“挡箭牌”、“护身符”的孕妇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对此类孕妇应不适用该条规定,应从严处罚,不能让犯罪分子钻空子。(欧阳晶 张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