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放贷人条例,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5月25日,国务院批复并转发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这标志着《放贷人条例》的推出又有了新的进展。
为中小企业解渴
一直以来,民间金融资本发展迅速却又见不得“阳光”,如何使民间金融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化”是中国金融发展多年来的问题之一。2009年,在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国务院批复出台放贷人条例的用意更为深远。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放贷人条例》一旦出台,对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会有很大帮助。从目前形势看,中小企业融资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放贷是解决不了的,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帮助中小企业渡过危机很重要。
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资金积累,融资难问题自其诞生之日就随之产生。有调查称,中国民间流动着总额高达7000亿元至8000亿元的地下信贷资金,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中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广文指出,目前非正规金融中很大一部分有组织的行为是合理的,但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进行规范,“政府应尽早出台这样的法律框架”。鉴于中国各地差异性大,这样的框架应该尽可能简明,不宜太复杂,否则执行成本会很高。
郭田勇认为,民间放贷行为已有很多年了,但这些行为并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放贷人条例》出台会让放贷行为合法化,也可能会形成一定的资金借贷增量,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
盘活民间投资
在《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里,重点提及将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垄断行业。有分析称,此次《意见》旨在拉动民间资本投入,成为刺激经济的有力手段。
5月30日,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张曙光在其博客中撰文写到,人们之所以把投融资问题放在一起讨论,是因为融资是投资的前提和条件,投资是融资的目的和归宿。不用于投资的融资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浪费。
对于如此大规模的民间资本,一旦使其“光明正大”的进入融资领域,能否在经济转型期,带动民间投资进一步提升呢?
郭田勇认为,一旦个人放贷合法化,会盘活一定的民间资本,从而对未来拉动民间投资和消费起到比较大的作用,弥补我国金融机构贷款资金面不足的问题,补充和完善国家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并且,与之前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放贷人盘活的资金量可能会更大,效应会更广。
同时,有迹象表明,风险投资已开始关注民间借贷机构并计划注资,民间借贷将成为投资的热点,民间借贷咨询服务中介公司业务将迅速膨胀。
不过,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向记者指出,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种形式是好的,但政府的扶持也起了很大作用,如果没有政府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快速、良好发展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如果政府在制度上没有突破的话,以现行的规模制度来看,民间资本不会有较大发展。
有待解决的问题
“前一阵子听取过这方面的意见,最引人争议的是贷款是否直接拨付给第三方”,连平向记者介绍到,《放贷人条例》与公众见面将为时不久,不过对于具体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连平指出,现在民间资本比较活跃,但债权不受保护,由此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容易导致很多社会矛盾,酿成社会事件,用这样一个办法将民间融资纳入一个规范的渠道之中,从长远来看还是有好处的。
据悉,《放贷人条例》规定放贷人只能放贷,不能吸储。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情况看,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仍然感觉有心无力。“只贷不存”这种经营模式严格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1亿元的注册资金很快就放贷完毕。没有了后续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很难继续开展。
因此,在该条例正式出台前,专家建议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与困局,小额信贷公司的成功仍需要在利率、税率、准入门槛等政策制定方面加以修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
同时有评论指出,给予民间放贷机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正式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管理,其放贷记录全部纳入央行的信息系统,也是势在必行的。
张曙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有强大的政府信用,而且要有发达的民间信用。企业家也应成为促进信用制度建立和债信文化形成的中坚力量,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应当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债信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