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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讨薪如何走出人治怪圈?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1日 双击滚屏
     临近年关,农民工讨薪话题再次升温。

  从2003年重庆熊德明向总理讨薪到现在,8年时间过去了,讨薪难题依然困扰着这个社会。这是法治发展中的悲哀,也凸显出了化解这一现象的人治路径存有极大的缺陷。

  现代社会,政府在公民权利的让渡下产生,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制度正义和执法保障,让每一位公民不致因为自身的弱势而被甩下“社会列车”。农民工无疑是政府正义运送的重要对象,确保农民工“劳有所获”,保障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乃是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他们也以公民的身份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也以纳税人的身份供养了他们所认可的政府,遗憾的是,他们却在危难的时候享受不到政府所提供的正义保障,他们的权利往往更多地依赖于领导的“选择性”关注。

  近年来,由于舆论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集中关注,各地政府加大了整治力度,大面积的工资拖欠现象得到了遏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行政执法已经到位,也不表明政府的正义运送就走上了常态化路径。事实上,在具体的个案当中,一旦脱离了媒体的关注和上级的行政压力,基层的劳动执法部门依然处在“半失职”状态,对待电话投诉敷衍了事,对待上门告状推三阻四,对待讨薪维权冷眼旁观。

  不久前,媒体报道了河南省高院院长替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引发舆论热议。从实体结果来说,法院院长出面讨薪无疑具有个案的重要价值,强化司法执行力,为进入诉讼程序的讨薪者提供及时高效公正的权利救济,法院方面当然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但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最基本的劳动关系保障上法律局部失灵,各种讨薪个案折射出的农民工维权困境,根本上依旧是因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的疲软。正是平时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行政执法不力,才导致一些人迫不得已跳楼讨薪,导致法院院长不得不履行不堪重负的讨薪任务,导致一些部门领导只能依靠个人的权威介入,才能实现正义的归途。

  其实,正常的法治社会,诸如上访、跳楼、自杀等都不是理性的维权通道,领导者个人权威的介入也非公民权利之福,即便幸运之神偶尔降临,也只能验证当下“长官意志”或“第四权力”的强大功效,这反过来更加侵蚀了公民维权的制度威信。无论官员还是媒体,只能选择性关注个别讨薪者,即便法院院长出面也仅限于诉讼领域,面对那些更多尚未走进法院的农民工,他们的薪金如何保障,最终仍依赖法治路径的畅通。

  相比法院院长讨薪而言,沈阳市公安局的做法则具有一定的制度示范意义。针对恶意拖欠工资问题日趋严重的现象,沈阳警方于2010年4月承诺“110”报警电话直接受理拖欠工资投诉,至去年底的不到两年时间里,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案)件543件,追回拖欠工资4.08亿元,并打击处理了一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商。这种公安职权的行使,能够从制度层面激活公权力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领域的责任,以常态化的执法纠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不过,公安机关的介入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查处,公安机关对欠薪者的查处只有在符合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而目前无论是一般欠薪行为的行政违法,还是恶意欠薪的认定,都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大量的欠薪并不在刑事法和行政法制裁范畴,警察权的介入也面临合法性根据不足的风险。

  不难看出,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已经牵扯诸多部门的精力,也开始由选择性关注向执法机制建设的方向发展。在这种过程中,如何将领导重视下的个人权威上升为制度执行力建设下的法治权威,应当是解决讨薪难的关键。如今,我们看到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也看到了公安机关在执法上的勇于担当,而其中最为核心的劳动执法部门则存在短板。一直以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执法都呈现出疲软状态,劳动法甚至被民间戏称为“最软的法”。可见,如何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确立起强有力的劳动执法机制,在公民权利救济的各个要塞确立起常态化的法律机制,如此才能防止农民工的薪酬“一年一讨”的人治路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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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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