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2008年底以来制定的各项购房优惠政策,对已经过期的购房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重申预售“三日开盘令”,恢复执行“限外令”……昨天(23日),(北京)市住建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为施工许可证批准的施工范围。这也意味着,一些开发商惯用的“盖10套房、卖2套房”的“捂盘”手法行不通了,从而保证了市场房源的有效供应。
清理各项购房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相关部门将联手清理规范2008年底以来制定的各项购房优惠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其中包括对已经过期的购房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即对二套住房贷款严格执行不低于40%的首付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中对境外个人在京购房的居住年限和所购房屋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约束开发商“囤地”行为
“意见”还对去年沸沸扬扬的开发商“囤地”行为进行约束。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并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支付剩余出让价款以外,北京还将加强对已出让房地产项目批后监管,依法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开工、竣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并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同时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入市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发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作用,促开工、促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