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要闻 >> 正文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六大亮点解读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 双击滚屏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陈菲)明确赔偿范围、取消先行支付、申请支付需审核……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对赔偿费用的范围、费用预算、申请、审核、支付、追偿数额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怎样赔付的问题。

明确赔偿费用具体范围

    据了解,条例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明确国家赔偿费用的范围,避免操作中产生误解。因此,送审稿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送审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明确了赔偿费用的具体范围:侵犯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要求,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考虑到国家赔偿费用的发生数额具有不确定性,送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同时,为确保国家赔偿费用及时支付,送审稿明确,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支付申请应审核

    为落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赔偿决定等申诉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通过复议、调解等途径作出的赔偿决定与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一致情况发生时,需要有一个监督协调启动机制,因此,送审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时应进行审核,如发现赔偿请求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赔偿范围或者赔偿标准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等情形的,应当中止审核,并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中止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同时,财政部门如果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费用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

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现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送审稿删除了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规定。

    送审稿明确,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设定追偿数额上限和下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送审稿区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送审稿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八种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申请、审核和支付管理,送审稿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有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一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二是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三是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是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五是未按规定将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六是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的;七是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八是其他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新浪网 责任编辑:
上一篇:20日国家公考十大热门职位 报名人数最多达4875
下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 三成意向购房者明确弃购
点击排行
[重要通知]关于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人才现状分析及对策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管理问题现状及常见问题分析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09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政策法规]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及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简介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简介
[管理咨询]中国中小企业管理现状的六大隐患------
[中国银行]金融服务产品介绍――存款
[政策法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重要通知]关于参加“2008国际经济合作大会暨中外
[青海银行]青海银行简介
[政策文件]小企业六项机制
最新更新
[政策法规]2010年1-7月份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表
[发改委]杜鹰同志出席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
[发改委]上海降低宽带上网资费 
[技术创新]电子书市场群雄逐鹿 产业意见出台规制“
[技术创新]英国加大技术创新投资 未来4年投2亿建创
[技术创新]专家解读中国载人空间站工程 或进驻女性
[技术创新]中国首枚自主研发税控加油机控制芯片研
[创业指南]年薪40万!单位伸“橄榄枝”引来6000名
[创业指南]调查:74.4%的人期待将师德列入教师绩效
[财经新闻]李旭利离职内幕:据称证监会被提请深查
[财经新闻]银行13年后重返证交所债市 或为小QFII、
[财经新闻]安邦沁阳私制假保单316份 多省分支机构
[财经新闻]上市公司三季报大摆乌龙 多家公司克隆去
[财经新闻]丰田金融贿赂案听证会争论或难触行业潜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