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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9日 双击滚屏

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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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展至省部级干部 专家称反腐大进步

审计署负责人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问

    根据新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规定称,审计工作可在干部任职期间和离任时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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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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