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统计法实施。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法执法检查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应当成为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的根本出发点

统计法修订,严防官员“造假”,杜绝“数字出官”。
阅读提示:2009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本地区上半年的GDP。经统计,各省、市、自治区GDP之和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多出1.4万亿。该数据公布后,一度引发公众对统计数据“注水”问题的强烈反响。国家统计局官员称,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既有重复统计的因素,也有使用的基础资料不完全一致的因素,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为了考核过关或政绩需要而高估GDP数据的现象。
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等造假现象,修订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说,统计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为打击弄虚作假的统计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个不得” 防止行政干预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然而,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诱发了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互相攀比的心理,统计数据“注水”、数据“出官”现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另一方面,原统计法自身存在的“漏洞”,客观上为某些地方领导干预、篡改统计数据打开了方便之门。如原统计法规定,“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条规定在修订后的统计法中已被删除。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修订后的统计法明确了“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重庆市曾发生过某区负责人认为本区的经济指标太靠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指责统计局工作“没做好”,把统计局长调离一事。如今,谁如果违反了上述“三个不得”,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受到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甚至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