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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连坐”能否刹住学术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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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再次出“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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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又一次将知识界的学术不端现象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研究生与导师间的关系问题,推进了人们的视野。

    “又一次”,因为一年前,教育部曾发出类似通知,规定高校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惩治办法和建立完整的处理机构。这是我国教育部门第一次就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发出通知,给出具体处理原则。

    “又一次”,也因为2009年里被揭露出来的论文抄袭、申报成果造假等事件,有愈演愈烈态势。有关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失范、科研成果考核机制存在的不足,一次次成为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意见》

    学生学术不端,导师有责

    2009年3月教育部的通知中,明确强调各高校对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负直接责任。而在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意见中,“导师”更要为学生的学术造假行为负重要责任。

    该意见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须受惩处的行为包括“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罚标准,意见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作处理。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面临着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罚;其指导教师,则要接受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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