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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严禁中小学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名义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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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发出通知

  严禁中小学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名义乱收费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发出《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中小学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名义乱收费。

  《通知》严格界定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通知》规定中小学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规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通知》强调,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对相关政策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并强化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各级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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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新闻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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