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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对恐怖活动“下定义”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 双击滚屏
      □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草案规定,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

  □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10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目前,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也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日趋突出。杨焕宁表示,在这一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反恐怖立法,解决反恐怖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作出界定

  杨焕宁介绍说,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

  根据我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根据草案,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规定反恐领导机构和有关组织力量

  目前,我国的反恐怖工作由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草案对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职责作了规定,同时对反恐怖工作的有关组织力量作了规定。

  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反恐怖工作。

  拟明确由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

  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进行惩治。为了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开展涉恐资产监控和冻结工作,在司法程序之外,还需要由法律授权机关对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进行认定并公布;在反恐怖国际合作中,联合国安理会有关机构定期发布的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个人名单,也需要由外交部核报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根据我国反恐怖工作开展实际,草案规定,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

  发现涉恐资产将立即冻结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恐怖活动重要和有效的措施,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也对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从事、参与、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个人的资产提出了要求。

  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等的冻结,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涉恐资产监控工作,推进反恐怖国际合作,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反恐怖国际合作的内容。(记者 张 洋 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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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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