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全新改版 服务电话:0971-616423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网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政务中心 新闻中心 商务频道 创业辅导 人才招聘 会员服务
今日天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中小企业青海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要闻 >> 正文
 
沈阳禁止干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9日 双击滚屏
      新华网沈阳12月9日电(记者 姜敏)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对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参加无法定依据的制定培训、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等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沈阳市目前拥有中小企业27万多户,从业人员达270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5%。面对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沈阳市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该《条例》在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及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经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社会负担重,经常要面临各种被评比、被赞助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完善受理举报制度,公开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等。截留、挪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及其他专项资金等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上一篇:国家公务员局考录司有关负责人回应考录热点问题
下一篇:“微博送地”,小村庄一日走红
点击排行
[重要通知]关于2010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人才现状分析及对策
[管理咨询]中小企业管理问题现状及常见问题分析
[重要通知]关于做好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政策法规]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简介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及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简介
[管理咨询]中国中小企业管理现状的六大隐患------
[政策法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金融服务产品介绍――存款
[重要通知]关于确定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重点工业
[青海银行]青海银行简介
[国税局]什么是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
最新更新
[政策法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济动态]发改委要求电信联通提供更为具体的整改
[经济动态]李嘉诚19亿抄底楼市 和记黄埔围猎一线城
[经济动态]电价上调暂解近忧 火电企业最艰难时期已
[经济动态]我国拟规定车辆不避让校车可罚500元
[经济动态]京沪高铁今起实行新图 大幅增加运力应对
[经济动态]标准普尔调升招商银行信用评级至BBB+
[经济动态]11月出口增速创9个月新低 贸易顺差下降
[经济动态]多地楼市细则走向不明 媒体称地方政府软
[时政要闻]专家解读中央政治局会议:明年宏观调控稳
[时政要闻]让校车真正成为“特权车”
[时政要闻]北交所董事长:产权交易所未来需明确四条
[时政要闻]透视年终“政绩焦虑症”
[时政要闻]拿捏身份“戒油滑” 官方微博别只有三分
关于我们 |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建站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网警110 12321垃圾信息中心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指导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主管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承办单位:西宁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青ICP备05000331号
中国中小企业青海信息网
©2008 www.smeq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