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降: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两补贴: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4月22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减员或少减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政府将通过对困难企业实施“缓、降、两项补贴”的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措施包括: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为支持企业发展,缓解我省部分企业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凡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均可在2009年内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09年底。
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并经认定的困难企业,2009年内给予人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35%,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申请"两项补贴"应填写《困难企业享受"两项补贴"认定申请表》并附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后报批。
困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生产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做到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以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和省政府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自2008年9月以来,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滑甚至亏损;产品滞销或产品价格大幅下跌,2008年9月份以来,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30%以上;企业流动资金短缺,流动资金周转率(次)与上年同期相比减缓15%以上。
对困难企业实施"缓、降、两项补贴"的措施,是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和职工的极大关怀,是帮助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保岗位、保增长、保稳定的重大举措,《通知》要求各地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考虑,周密部署,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把这项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政策执行好、落实好。(作者:叶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