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西宁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西宁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草案),其中提出,今后,旅游景区景点要调整门票价格时,需通过物价部门审批后,提前3个月公示,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10月21日,西宁市旅游局规划统计处张处长介绍,即将出台的《办法》是西宁市首个针对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办法,旨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西宁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办法》中,西宁市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在开发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项目时,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需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或拆除,A级景区景点使用中、英文标注。在门票和服务价格管理上,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遵循门票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游客选择,禁止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景区景点内讲解、拍照等所有收费项目及价目、购票须知、营业时间等须制成说明牌,悬挂在售票处明显位置,向游客公开。同时,景区景点要设立游客意见箱,公布投诉、咨询电话,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