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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全资并购高风险农信社开闸 企业持股可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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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瑞芸

  暂且不论始于2003年农信社深化改革的功过得失,银监会正试图采取一种新的方式再次激活农信社。

  此前的改革推行了农信社、农合行和农商行三种模式,而现在,从理论上讲,合格的银行机构和企业都可以对农信社实施并购重组了。

  近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期加速全国200多家高风险农信社脱胎换骨。

  根据《指导意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农信社,而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达20%。

  事实上,银监会此举似乎对农信社改革争论焦点——“是否要坚持县级法人地位不动摇的问题”做出了回答。

  企业持股最高可达20%

  “原则上是少关闭多重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9月1日表示,对于高风险农信社仍应强调系统内消化。

  在并购方的选择上,尽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实施并购。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监管部门将首先考虑与农信社服务领域基本一致的农村合作信用机构,其次才是大型银行。

  《指导意见》规定,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则其监管评级至少要在二级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作为并购方的企业则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待并购重组的农信社亦为数不少。

  《指导意见》明确了并购对象为监管评级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

  数据显示,评级为六级(高风险)的农信社2007年585家、2008年419家、2009年为212家,机构数占到农信社机构数的9%。

  公开数据显示,2009年末,全国农信社以227.9亿元的利润总额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拔得头筹,但仅较上年度增长4.02%,增长率不仅远远小于农村商业银行的43.8%和农村合作银行的30.2%,更是小于宏观经济增速。

  被并购机构不可对控股股东授信

  “我国农村信用社早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组织,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不能走回头路。”今年年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第三期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理(董)事长培训班结业仪式上称。

  《指导意见》对并购方的持股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事实上,这也正顺应了国内众多银行“下乡设点、回归农村”的趋势。此前,由于银行战略及成本考虑,一些大型国有银行纷纷收缩农村业务,撤出农村地区,农信社便顺理成章地“占山为王”。

  不过,自2009年开始,由于竞争需要,各类银行出现下乡的热烈势头,扩展经营地域,以期通过发展农村地区业务来培育城区业务之外新的业务增长点。

  《指导意见》提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扩大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当然,对于企业作为银行股东历来为人诟病的关联交易问题,《指导意见》也做出规定,要求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严控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和注资监管,严防恶意收购,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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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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