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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新规:试运行期内电网不得盘剥电企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 双击滚屏
      汪时锋

  国家电监会昨日出台新规将进一步确保电力企业发电机组在进入电网前的“试用期”内的收益不被“盘剥”。

  中国的新建发电机组在正式进入电网实施商业运行前,都有一个调试运行期,但以往对于该调试期内的上网电价的要求并不明确,只是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或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电监会在去年4月~9月实施的全国排查发现,少数电网企业存在延长调试期和调试电价为零的现象,违反了国家电价政策,让一些新机组“白发电”。

  电监会昨日公布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要求,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按照80%执行。

  由于试运行企业电网企业折价从发电机组上收购的电量以电网一般性电价卖出,其中折价同正常上网电价就对电网形成了一份差额收入。按照此前的要求,这份差额收入需要在电网和发电机组之间进行分配,但电监会在前述排查中发现,有关电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场规则要求,对差额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按照电监会在《2010年电力监管年度报告》中的统计,截至2010年8月,各网省电力公司(除内蒙古电力公司外)向发电企业分配的差额资金在专项治理前仅有1.56亿元,但经过电监会排查治理后,这一差额一下子上升为10.02亿元(含电网企业退付延长发电企业调试期、调试零电价等资金),也就是说电网企业此前隐匿了8.46亿元未向发电企业及时分配。

  为杜绝这样的情况,维护市场公平,《办法》要求,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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