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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集团破产3年悬案 实控人出逃3月后转移资产
【字体: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2日 双击滚屏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杭州

  近3年后,周妙根仍未拿回当初借给浙江东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集团)及何炜东的1000万元。

  2008年6月,东洲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何炜东留下了众多周妙根这样的的债主,远遁他乡,至今未归,公司清算。

  周妙根随即踏上了追索的漫漫道路,但在数场官司后,他几乎已经放弃了通过民事诉讼手段挽回损失的想法。“打官司时,我们才发现,广州建和已经不是何炜东的资产了。在此之前,我们一直天真地以为,只要广州建和还在,拿回资金就不是什么难事。”5月9日,周妙根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周所说的“广州建和”,全称为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开发的广州农林下路的建和商业广场项目,一度被债权人们视为清偿债务的希望,他们认为该项目仅开发的商铺部分,预计销售额就可达到数十亿元。

  “官司进程中,我们才了解到,何炜东出逃3个月后,广州建和的股东竟出现变更。”周妙根的代理律师何长明说,在债权人看来,这直接导致众多债主如今“追债无门”。

  “我们已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要求以集资诈骗罪立案查处何炜东,然后再要求追查诈骗所得资产去向。”何长明说。

  3年追索无门

  在2008年6月底出走之前,何炜东仍在疯狂地吸纳民间资金。“我6月6日借给他400万元、6月18日借了400万元、6月23日借了200万元。总计1000万元。”周妙根说。直至当年6月底,他突然发现再也联系不上何炜东了。

  成立于2000年5月30日的东洲集团注册资金12100万元,何炜东出资1084.2万元,占89.6%股权。在吸纳资金最为疯狂的时候,东洲集团被层层光环笼罩:名下拥有15家企业,以房产开发为主,涉足贸易、资源、担保等多个领域。事发之前,东洲集团已开发楼盘100万平方米,在建约30万平方米,2007年集团贸易额突破1.3亿元,在我国新疆拥有棉花(24830,-570.00,-2.24%)基地、在国外菲律宾拥有矿产资源。何炜东本人亦收获荣誉无数,但最终却难抵债台高筑。

  何炜东案事发后,周妙根以所掌控的杭州佳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诉至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法院判决指东洲集团到期未归还借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何炜东本人则需对东洲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但周妙根等数十名债权人并未能拿回借债。西湖区法院对另一名债权人李稀平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东洲集团已停业,公司及何炜东本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这让胜诉的债权人们陷入了窘境,“说实在的,现在再让我拿个几万元出来打官司,我也凑不出来了。”周妙根说。

  诱人的建和项目

  “何炜东刚走时,我们都以为只要广州建和还在,就能拿回债务。”周妙根说,“但法院最后告诉我们,何炜东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了。”

  早前的多份介绍资料称,建和商业广场项目位于广州农林下路黄金商圈的北段。有关宣传资料称,“建成后,将成为集大型购物商场、高层商务公寓、写字楼于一体的综合性物业,也将成为屹立于农林下路商业街上规模最大的商业中心”“每年可为农林下路商业街创造近1亿元的产值”。

  事实也正如早先宣传所述。广州当地多家媒体报道称,今年“五一”开业的美东百货,占据建和商业广场负一层至地上八层,“以华南首家日式百货身份出现在广州消费者面前”“300多个潮流品牌进驻于此”。“仅开发的商铺部分,预计销售额就可达到数十亿元。”有债权人认为。

  2000年,广州市外经贸委发文,同意广州市富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广州建和。记者得到的一份建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显示,该公司控股股东为海怡投资有限公司。本案原告律师称,“海怡投资是何炜东注册于中国香港的公司”。

  在东洲集团2007年宣传年鉴中,已将广州建和称呼为“集团下属公司”。广州建和多份宣传资料中也多次提及 “背后是浙江东洲实业集团”。工商资料显示,何炜东此前担任广州建和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但这原属于何炜东的资产,债权人却已无力分羹。

  他们将矛头指向了外海集团。外海集团网站中宣称,广州建和系“集团通过资本运作控股的房产公司”,所属项目建和商业广场“地处东山黄金商业走廊的核心地段,是广州三大黄金商业街之一,商业潜力无法估量”,并介绍项目“总投资7.5亿人民币”,同时预测建成后将成为 “该繁华路段的耀眼亮点,树立起商业龙头地位”。

  5月10日,在记者求证时,外海集团人士表示,“严格来说,广州建和并非我们公司的子公司,外海集团并不持有广州建和的股份。仅仅是(外海集团董事长)谭跃进本人在广州建和的股东单位中持有股份。”

  蹊跷的资产转让

  这是一段让债权人感到 “蹊跷”的资产转让经历。

  记者得到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显示,2008年9月23日,广州建和向广州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公司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其中法定代表人一职由何炜东变更为谭跃进。

  “这意味着,广州建和管理层的变更,是在何炜东出逃3个月后才进行的。那么,在此之间,何炜东是怎样将自己所持的股份转手给谭跃进等的?在何炜东出逃后,双方又是否保持联系呢?”何长明质疑道。

  在何长明看来,何炜东此举属“有预谋地转移财产,造成法院强制执行要款没有、要执行股权则人也找不到。”周妙根、李稀平等债权人随即入禀杭州市下城区法院,状告何炜东及广州建和。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长明认为,“何炜东利用其东洲集团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地位,又利用实际控制广州建和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最终顺利转移了广州建和这一优质资产。”

  广州建和一方则在法庭的答辩中称,原告提起诉讼的案由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该案由的适格主体是东洲集团的股东,广州建和并非东洲集团的股东,因此主体不适格。此外,广州建和并称何炜东未实际控制建和公司,而仅仅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下城区法院最终并未支持李稀平等债权人的诉讼,法院称,李稀平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广州建和曾对东洲集团有应付款项,不能证明何炜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而广州建和当前的法定代表人谭跃进,则透过名下外海集团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我们现在要求公安部门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何长明说,“在何炜东出逃前,他仍旧在吸纳资金。这符合高院司法解释中提及的‘携带集资款逃匿’、‘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等情形,因此可以被认定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当时何炜东只告诉我们借资用于广州项目,并描述了建和商业广场的美好前景。”周妙根说。债权人们甚至曾前往广州实地考察,彼时建和商业广场尚只有二、三层高。

  随后广场越建越高,气象繁荣,债权人们挽回损失的希望却日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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