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继3月初青海省全面实施家电下乡后,青海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正式启动。
据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处长范成峰介绍,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次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青海省农牧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
范成峰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这次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行为及对象为: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牧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牧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3.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牧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特别要注意的是,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作者:寇俊山)
温馨提示
-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按换购车型载货车销售价10%给予补贴,换购车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农牧民在补贴资金申报时,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牧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购买微型车、摩托车的农牧民申报时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