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欧阳晓红 曾经饱受业界诘问的银保业务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与梳理。银行代理已经成为我国寿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但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长期储蓄和保险保障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亦日益突出,为此,1月19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
4号文要求,银保双方要从增加客户价值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
而对于银行代理资格的监管,4号文规定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寿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法人授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得代理业务。
4号文强调,加强销售模式的创新。为满足客户全方位的理财和保障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各保险公司、各银行要大力开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模式的创新,要在目前以银行职员柜台销售为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银行职员柜台销售、银行客户经理理财专柜销售、理财室销售等模式互为补充多样化销售模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至于如何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监管,4号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规定时限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4号文还规定,各代理银行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严禁代理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严格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此外,4号文还对“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管理、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财务核算管理、对客户后续服务的管理、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查处工作、偿付能力监管,建立银行代理寿险业务退出机制”等条款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如4号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规划中充分评估业务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做好压力测试。对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过快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内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