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从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次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总体水平达到月人均170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元。为2008年我省人均养老金1306元的13.02%。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我省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120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元,也略高于西北四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再按月人均40元标准提高调整水平。考虑青海高原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我省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再人均增加50元,使我省此次调整总体水平达到月人均170元。
我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仍然采取了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按照国家两部的批复精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由基本调整和按缴费年限、年龄增加的标准构成。其中,基本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按缴费年限和年龄(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标准仍按青劳社厅发〔2008〕6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根据人社部发〔2008〕102号文件规定的4种照顾对象,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标准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职称、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
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省政府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规定:“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及其正式职工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凡符合文件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在前几年调整时,对这部分人员均适当增加了养老金。因此,在这次调整中,也给这部分人员适当增加。(作者: 叶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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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彰显了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2009年的养老金调整是又一轮三年连续调整的第二年。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从1999年以来,已多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特别是从2005年起,国家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2008年到2010年又一轮连续三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而且是历次调整中增加幅度最大的,通过多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得到明显提高。我省从最初的年人均600多元提高到了现在的1306元,同时,我省连续10年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的基础上,做到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使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青海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