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九百五十三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适当提高贫困界定标准,适时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新建二百四十二所敬老院-适时调整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新建四十六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
青海新闻网讯记者2月6日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月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青海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从七个方面全力支持青海民政事业科学发展。
一是完善青海救灾救济应急体系。加大救灾资金补助力度;支持自然灾害频发的藏区州县新建不同规模的救灾物资储备库;支持建立符合实际的省、市、县三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支持更新救灾应急指挥车辆;支持建设953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支持建立西宁、格尔木、德令哈等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切实提高青海应对突发公共危机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
二是建立全面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当提高贫困界定标准,适时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帮助更多的贫困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支持以城乡低保为依托,建立生态移民生活补偿机制;支持新建242所敬老院;支持逐步完善“资助参合参保、常规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四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困难;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资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制度,以建立完善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是改革和完善双拥和优抚工作。建立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使在乡老红军战士和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烈属定期抚恤标准达到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或略高于全省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对青海退伍军人安置事业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一至六级伤残退役士兵住房、医疗、安置补助经费等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指导和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加大优抚安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在优抚对象较为集中的市、县(区)新建或改建光荣院;支持做好军供工作;支持优抚事业单位和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维修改造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烈士陵园列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四是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适当减免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支持新建46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支持尽快完成州地市一级儿童福利院建设任务,并给予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支持;支持实施青海省老年大学建设及六州老年人活动站点建设项目;资助青海省老年福利中心建设;支持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扶贫等重点工作,加快精神病人福利机构的建设改造步伐,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病残儿童手术康复工作继续进行资助。
五是加强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通过国家项目、基础设施设备配套、慈善捐助等多种形式,支持青海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支持青海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免除青南地区社区服务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持青海在民政部培训中心和其他发达省份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支持青海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运转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改善村(社区)干部待遇;支持提高村(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的生活补助标准;支持青海开展农村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在2009—2012年加大为青海无偿援建城乡社区图书室力度,并协调帮助青海编印藏文、蒙古文版少数民族地区城乡社区图书室用书。
六是促进提高社会事务专项管理水平。支持新建、改建一批民族殡葬基础服务设施,促进殡葬改革;支持青海建立具有标准地名信息的省、州(市、地区)、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广泛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为载体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大力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完成全省乡镇、村及全部农村地区的地名设标工作;支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支持建立婚姻登记信息网络系统,开展婚姻登记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服务水平;支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以西宁市为中心,以藏区六州首府、青藏铁路、青藏公路沿线、重点省际站为重点的救助网络。
七是对青海民政事业发展基础工作进行大力帮助。支持建设以城乡低保信息系统为支撑,以减灾救助、五保供养、城乡医疗、优抚安置、民间组织、婚姻登记、地名数据库等为基本内容,覆盖省、州(地、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民政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和技术保障。支持青海开展民政干部、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