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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上书“接力”没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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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胡芳洁 12月16日上午,北京大学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五位学者,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邀请,参与了修改拆迁条例的研讨会。

“研讨进行了4个多小时,讨论比较充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讨论的内容非常多,但有几个核心问题:一是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二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与会学者表示,条款拟定基本成熟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具体时间未定。

“北大五学者上书”事件获得实质性进展。不过,可能的变化仅涉及国有土地拆迁,集体用地拆迁会怎样?这直接关系到类似唐福珍那样的人们的命运。

修改草案出台

12月7日,北京法学院5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伴随着国务院法制办约见上书学者,拆迁条例的修改进程浮出水面。

在电话联系上书学者后,国务院法制办将一份新的拆迁条例的草案文件提前发给了与会学者,以便讨论。本报获悉,这份目前属于“保密”的草案文件名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新的拆迁制度的方向,从16日的研讨会内容可见端倪。

从北大学者透露的研讨会内容可以看出,新的拆迁条例的修订有两个趋势,一是在拆迁实施之前,会增加征收环节的具体规定;此外,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将被区别对待。

上书“接力”

“拆迁条例违反宪法等法律,做出这一判断并不是一件难事。”王锡锌说。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也表示,拆迁条例违宪,在法律界早已获得一致判断。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和修改的呼声,并非始于北大五位学者。

2003年,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这是目前所知最早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声音。

2004年,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通过全国律师协会上书全国人大等部门,建议规范拆迁法律、废除违宪的拆迁条例。

2006年,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王令,实名给温家宝总理写信,表示现有拆迁制度存有较大缺陷,是引发拆迁矛盾的重要原因。

2008年4月,时逢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解决,上海律师张黔林“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拆迁条例。

这些上书,几乎都石沉大海,再没有了下文。

法律界知情人士对本报表示,2003年的那次百人上书,并非石沉大海,而是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将这封信转交给国务院,并授权其处理。

“随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但结果却出人意料,专家论证的结果是拆迁条例并不违反法律。”该人士说。

而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后,中央政府就表示要修改拆迁条例,甚至一度传出,2008年新修订的条例将推出。

从北大五学者上书,到国务院将修改后的草案文件发放给他们,只相隔短短一周的时间。这一草案文件,显然早在本次上书之前就已制定完毕,只是这次“上书”,刺激了这一草案文件的提前出现并进入小范围的专家论证期。

关于拆迁条例的违宪问题,是如何体现的呢?这与16日的讨论,以及接下来新条例的制定,有重大关联。

暴力抗法问源

“其实拆迁问题的源头,在规划阶段。规划才是最厉害的。”王锡锌说。他表示,整个拆迁程序的设置是这样的:第一步是政府基于规划收回土地,并将土地使用权批准给被拆迁人;第二步是拆迁人实施拆迁;如果出现被拆迁人不愿拆迁,则进入第三步,法院判决,实施强制拆迁。

“政府根据规划回收土地以后,缺乏一个关键环节,即并没有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只要进入拆迁阶段,是否应该拆迁,这个问题是不可以被讨论的,这让被拆迁人非常被动。”王锡锌说。

在规划阶段,民众是不知情的,更没有参与规划的讨论。而在这个阶段,本质上已经实现了对房屋的征收,只是没有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

根据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条款规定,对国家有权征收个人房屋的情况都做了相关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和“给予补偿”。

上述三个法律,都明确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才有权利征收个人房屋。这成为现行拆迁条例的致命缺陷。在拆迁中,并没有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目前用作商品房开发的拆迁,都与地产商的商业利益直接挂钩;而征收个人房屋,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运用,只能针对“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北大学者在建言书中也明确表示,补偿是构成征收的条件之一,必须在完成征收、补偿之后,才进入拆迁阶段。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就这样,被拆迁人被现行条例装进了一个设定好路径的程序里,不合作的后果就是强制拆迁。“暴力抗法成为最后的救济。”王锡锌说。

继成都市唐福珍自焚去世之后,12月14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又发生一起强制拆迁导致的自焚事件。

对于唐福珍而言,她的问题仍是待解悬疑,因其住房所在土地均为“集体用地”,那么集体用地上拆迁将如何裁定?王锡锌说:“目前讨论的条例只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将来更需要一个统一的关于不动产征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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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观察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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